古代如何懲罰欺詐、詐騙等不誠信違法犯罪行爲

天虹科技雜貨鋪 2024-03-18 00:31:09

電信詐騙,老百姓深惡痛絕。電信詐騙不僅嚴重違背做人的誠信原則和法律,還整的受害人傾家蕩産。因此,包括中國在內的所有國家,都會立法嚴厲打擊包括電信詐騙在內的詐騙行爲,將罪犯繩之以法。

那麽,在中國古代,朝廷如何懲罰包括欺詐、詐騙在內的不誠信犯罪行爲?

第一,從上古到漢朝時期,中國商業處于相對落後的狀態,史料上幾乎沒有關于民間懲罰詐騙犯罪的曆史記載。

欺詐和詐騙是侵害財産類的違法犯罪活動,而詐騙犯罪要想“正常活動”得有個基本的“生存條件”:商業發達。商業發達,老百姓的手裏都有閑錢了,騙子才可能有可乘之機。但至少在上古到漢朝的中國曆史上,由于朝廷長期執行重農抑商的國策,遏制商業發展,至少在民間領域,在唐朝之前是幾乎沒有關于欺詐、詐騙活動的相關記載。只有針對于貴族、諸侯的詐騙記載。

具體來說:

《尚書》記載:竊馬牛、誘臣妾,汝則有常刑。“誘臣妾”爲騙走奴隸,而奴隸爲貴族的私人財産。這就表明,周朝時期的詐騙主要是關于奴隸主貴族爲被害人的犯罪。

秦始皇統一六國之前,商人給周天子賣布帛不得有欺詐行爲,不能以次充好。《禮記》 中有商人賣水果不能以次充好的規定。但對于民間的商業類欺詐、詐騙等具體的犯罪行爲的懲罰,還沒有明確的史料記載。

秦漢時期,商業發展較慢。到漢武帝時期,官府采用一系列手段遏制商業,尤其是大商人的發展。商業被官府遏制,詐騙在社會上也就缺少了“生存空間”。

第二,魏晉南北朝時期,各民族交流融合日漸繁榮,商品經濟逐漸發展,官府對欺詐詐騙有了較爲明確的規定,比如晉朝法律曾規定,“背信藏巧謂之詐”。違背誠信作奸犯科,就是詐騙欺詐。

第三,唐朝商業發達,法律制度逐漸健全,官府有了商業欺詐行爲的懲罰制度。

唐朝是繼漢朝之後,中國曆史上出現的又一個大一統強大國家。相比較漢武帝重視農業遏制商業發展,唐朝曆代皇帝的治國之策有了明顯不同:隨著生産力的發展,以及對外交往的加劇,在國內形勢統一之後,唐太宗時期就開始發展商業,廣州、揚州、福州、南昌、成都,包括唐首都長安城都成爲國內商品經濟發達的城市。來自國外的商人做生意絡繹不絕,長安城的西市和東市熱鬧非凡,好一片盛唐繁華。

做生意,商人就想著“給自己多賺一點”,進而違反誠信原則,欺詐詐騙他人財物。因此,唐朝時期對商業類欺詐、詐騙行爲進行專門的懲處。《唐律》共12篇,其中第9篇是專門對欺詐詐騙行爲懲罰的法律,爲《詐僞律》,列舉了多種欺詐詐騙行爲。

第四,到了宋朝時期,商業高度繁榮,官府對民間商業欺詐、詐騙行爲的懲治進一步升級,法律更加細化。

宋朝是中國社會的重要轉型時期,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宋朝帶來了豐富多彩的業余文化生活,首都開封和杭州的商業繁榮絡繹不絕。“風雅頌”時至今日都被曆史票友們津津樂道,但伴隨著商品經濟發達影響下的詐騙犯罪,宋朝政府對欺詐詐騙的懲罰可是一點也不手軟。

宋朝的詐騙主要分爲:

商業詐騙:比如賣假藥等假貨,今天人人喊打的注水豬肉,在宋朝相當普遍。

經濟詐騙:制造假文契侵占他人財産,或者以其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産的手段,這種詐騙手段和今天的詐騙手段如出一轍。

司法詐騙:鑽國家法律的空子騙取財物。在財産繼承方面,有不懷好意的人采取僞造遺囑的方式騙取財物。

根據曆史資料記載,宋朝還出現了不良商人和司法官僚勾結起來詐騙的行爲。

宋朝懲罰詐騙的措施有:

財産懲罰:宋朝法律曾經規定,商業欺詐詐騙,騙取他人財物的,會責令商鋪整改,或者將財物歸還原主,情節較重的會沒收其財産。

刑事處罰:財産懲罰不會震懾某些情節嚴重的犯罪行爲。爲了嚴懲詐騙,宋朝法律規定了刑罰:杖殺和棄市。杖殺就是將詐騙犯亂棍活活打死。棄市就是將詐騙犯在鬧市區處死。

行政處罰:參與詐騙活動的官員會處以降薪、降職等處理。

財産犯罪,采取死刑的辦法予以震懾。這表明兩方面:首先,宋朝法律日漸完善,對詐騙犯的刑事處罰加重,對後來的法律制定産生影響。其次,宋朝商業發達,詐騙犯罪瘋狂猖獗,迫使朝廷采用杖殺、棄市等酷烈手段僅次于淩遲的刑罰將罪犯殘忍處死。

第四,明朝時期,商品經濟再次繁榮起來,明朝法律將詐騙罪和盜竊罪相提並論。清朝懲罰詐騙的法律和明朝沒有太大的差別。

朱元璋登基之後,國內發展農業,對商業不太重視。到了明朝的中期之後,明朝商業逐漸發展起來。詐騙手段甚至超過了宋朝。明朝人張應俞還寫了一本書,名叫《新刻江湖杜騙術》,來揭露明朝的各類詐騙行爲。明朝後期還出現了騙子用假藥冒充真藥,實施詐騙的行爲。

清朝時期,隨著康乾盛世的到來,商品經濟一度繁榮,各類詐騙手段又層出不窮。

明朝和清朝的法律都把詐騙犯罪和盜竊犯罪相提並論,畢竟這兩種犯罪都是以非法手段獲取他人財物的行爲。

《大明律》《大清刑律》曾規定:詐欺官私以取財物者,准盜論。

如果出售假冒的藥品,食品詐騙他人財物的,要判處死刑。

通過以上的介紹就能看出,中國古代欺詐、詐騙犯罪的懲罰隨著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的發展而發展。

春秋戰國時期,有商人不能賣假劣布匹的行爲,但民間詐騙欺詐的懲罰沒有記載。秦漢到隋唐之前,中國社會的整體基調爲“重農抑商”,再加上三國到南北朝時期,戰亂頻發,朝廷都在忙著打仗,商業發展空間更小。這一時期懲罰詐騙的手段少見記載。

唐朝時期,懲罰詐騙欺詐的法律開始成文。宋朝商品經濟發達,對詐騙懲罰進一步細化,懲罰全面升級,甚至判處死刑。明清沿襲宋朝對詐騙懲罰的規定,並將詐騙和盜竊相提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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