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轉交向廣東省高院提起再審的材料要求|深圳律師手記

凡人龔律 2024-05-04 12:16:06

本文分享的是民事再審的相關材料和程序問題,主要是由深圳中院轉交到廣東省高院的再審案件。

兩類案件可以由中院轉交: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爲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簡稱“兩類案件”)。

一,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民訴法解釋》第七十五條,人數衆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二,雙方爲公民:即原審原告和被告均爲公民的案件。

如果不是這兩種情況,則向廣東省高院申請再審。

再審材料要求和排序:

1.再審申請人身份、主體資料:

(1)申請人爲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複印件;

(2)申請人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證明(加蓋公章)、營業執照(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

如果是外國企業或者組織參加訴訟,提交的身份證明文件,應當公證+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如海牙認證。

2.授權委托手續原件1份:

委托權限中必須包含“代爲提起再審”的授權。

委托律師的應提交律師所函原件一份、律師執業證複印件一份;委托法人工作人員的,應提交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勞動合同、社保繳納記錄證明等複印件1份,蓋單位公章)。

3.再審申請書 4+X份:

明確一、二審訴訟地位,A4紙打印件,每份上必須親筆簽名(打印的不行)並捺印。

需要准備的份數是:申請人以外其他當事人(包括第三人)各1份法院4份。

再審申請書應當記明下列事項:(1)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信息;(2)原審(一、二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審(一、二審)裁判文書案號;(3)具體的再審請求;(4)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及具體事實、理由,及提出申請的落款時間。再審申請書應當明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必須通過審查並由當事人明確是否爲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必須是“此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4.一、二審裁判文書複印件各4份:

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文書提交一份生效證明。

向廣東省高院申請再審,均需持生效裁判文書原件在中院加蓋生效確認章。深圳中院的終審判決生效證明,可以持彩打判決書,到指定窗口加蓋生效證明章。

5.一、二審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複印件:

包含申請人一方及其他方當事人提交的舊證據1套;原審過程中未提交的新證據的需注明,新證據的份數與再審申請書的份數相同,4+X份。

新證據與舊證據分開整理,請制作好目錄並編好頁碼。

6.申請人認爲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事項1:再審期限:

1.民訴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2.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第三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第十二項(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第十三項(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事項2:提交形式:

深圳中院轉交的再審材料,只能通過郵寄或者線下窗口遞交,接收窗口爲深圳中院訴訟服務網7號窗口。

深圳中院不接收在廣東訴訟服務網提交再審的申請,所以只能選擇線下提交或者郵寄。

港澳台當事人的授權材料:涉及到港澳地區的當事人,相關授權委托書需要辦理轉遞+公證的手續,或者在內地法官見證下面簽,具體手續請查看相關公證、轉遞要求。

若申請人不符合深圳市中院向省高院轉交材料情形,需親自向省高院遞交材料。請提前與省高院聯系了解所需材料,後赴省高院遞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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