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手機歸還反被訛200元,好人還能當不?

一言蔽之 2024-03-27 10:18:14

前幾天吵得挺熱鬧的一個事情。山西長治郭女士父親撿到一台蘋果手機,歸還時17歲女孩機主反稱手機後殼裏的200元現金不見了。

爲此還報了警,女孩母親也很堅定地認爲撿手機的人拿走了這200元錢。

本來還以爲還有個反轉曲折啥的,其實就是一個非常清楚明白的事情,但奈何被歸還手機方就是拎不清,從而導致做好人好事者心寒。

私底下溝通時,女生曾經承認手機殼內沒有現金,在警察面前卻又改口了。而警察也反複詢問女生怎麽證明手機殼裏有200塊錢。

從最終女生道歉,事件結束來看,就是訛人事件。當然大家對此事的看法都挺一致的,基本沒有誰會站丟手機還反訛人者。

一件事情,折射出來各種思考。

一種是批評丟手機者道德水准的低下;一種是對此類事情的該不該做好人好事,還能不能當好人了;一種是對訛人成本低,不解氣的;還有就是到底有沒有更加可靠的處理方式?

別人幫了你還倒打一耙的,自然人人得以譴責。大多數人遇到這樣的事情,其實都很好處理,只是總會遇到一些個別特例的情況,而這上面的事件就是一個特例。

那如果遇到丟失物品的情況,到底這個好人還能不能當?

其實翻翻《民法典》,無論對于拾得者還是失主,上面就有詳細的規定:

1、拾得者明知是他人遺失物,以不給失主爲要挾向對方索要財物,屬敲詐勒索行爲,若遺失物價值達到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准,則可以按敲詐勒索罪立案,若不符合,可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

2、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第三百一十七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一言以蔽之,好人還是能當的,撿到他人財物還是要歸還的,但是可以交到派出所,讓警察聯系失主,不與失主直接聯系接觸,避免被訛。

這樣做好人的成本降低了,那對于失主是不是成本增加了?比如重新花時間精力去領取,那是必須的,你都丟失東西了,就該爲自己的冒失付出的時間、金錢等成本。

堅持自己丟失的東西不全?那拿出證據來吧,想訛人的玩意,先過警察這一關。

要是訛人者隨隨便便都能成功,最終整個社會人人心態都會是:日不行善,安全無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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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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