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加入or第三人代爲履行?這錢到底誰來還?

寂靜山林語者 2024-04-20 05:58:47

在借貸糾紛中,常常會出現第三人替債務人向債權人償還部分款項的情況,此時第三人的行爲屬于債務加入還是代爲履行呢?債權人能否要求第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是否構成債務加入?

2021年2月,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商品購銷合同》一份,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指定産品若幹件,乙公司收到貨物後立即向甲公司支付貨款40萬元。後甲公司如約交付産品,乙公司僅向甲公司支付貨款5萬元。

2021年6月,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說明》一份,主要載明:“截至2021年6月,乙公司尚欠甲公司貨款35萬元。經乙公司與丙公司協商,由丙公司每月向甲公司支付5萬元,連續支付7個月,用以清償乙公司對甲公司所負債務。”

此後,丙公司向甲公司共計支付了15萬元,剩余貨款20萬元至今未付。甲公司認爲,乙公司至今未支付貨款,構成違約,丙公司出具《說明》並支付貨款,構成債務加入,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乙公司支付貨款20萬元並支付違約金,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丙公司辯稱,其出具《說明》並支付貨款的行爲不屬于債務加入,屬于第三人代爲履行,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本案債務應當由乙公司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爲,對于乙公司尚欠甲公司貨款的事實,雙方當事人無爭議,應當予以認定。關于丙公司支付涉案貨款的行爲系債務加入還是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問題,由于沒有證據證明甲公司與乙公司達成了由丙公司代爲償還債務的約定,不符合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的情形。

另外,結合丙公司直接向甲公司出具《說明》和償還欠款的行爲,可以證明丙公司自願加入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債權關系,構成債務加入,其應就該債務與乙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關于違約金部分,甲公司主張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乙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甲公司支付剩余貨款及違約金,丙公司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債務加入與第三人代爲履行

債務加入

債務加入也稱之爲“並存的債務承擔”,指的是債務人並不脫離原合同關系,第三人加入債務的關系後,與債務人共同向債權人履行義務。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並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債務加入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點:

1.須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

2.原債務應具有可轉移性;

3.第三人有債務加入的明確的意思表示;

4.原債務人不脫離債務關系。

第三人代爲履行

第三人代爲履行是指第三人替債務人清償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行爲。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爲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

第三人代爲履行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點:

1.債務人不履行債務;

2.第三人對履行債務具有合法利益;

3.原債務人不免責。

二者的區分認定

如果第三人有加入原債務的意思表示,或者是向債權人明確表達願意履行原債務且願意作爲債務人加入原債權債務關系當中,即爲債務加入。

若第三人並非承擔債務之意思表示,只是自願爲債務人支付部分或者全部的債務,那麽第三人僅是債務履行的輔助人,沒有介入原債權債務關系當中,此時爲第三人代爲履行。

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爲:

1.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在債務加入的情況下,第三人加入債務即成爲債務人,與原債務人一起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如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權人可直接向第三人主張違約責任;而在第三人代爲履行的情況下,第三人並非債務人,債權人僅且僅能向原債務人主張權利,無權要求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

2.法律後果不同

在債務加入的情況下,第三人清償債務後,一般根據雙方的具體約定確定是否可以向債務人追償;而在第三人代爲履行的情況下,如無特殊約定,第三人清償後可直接取得債權,第三人有權要求債務人直接向其履行債務,並且取得該債權上的擔保物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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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人名爲化名,部分內容引用自槐蔭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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寂靜山林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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