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民請命:知明律師爲涉嫌開設賭場罪嫌疑人成功取保候審

廣東知明律師事務所 2024-05-08 14:11:26

風和日暖在三月,嫌犯取保盡開顔。

  愚人節那天,知明(深圳)律師事務所李作粼律師擔任辯護人的蔭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一案,龍某區公安機關作出取保候審決定,年僅41歲的犯罪嫌疑人在曆經37天的看守所羁押後重獲自由之身。

2024年3月,犯罪嫌疑人在朋友的“蠱惑”下,多次一塊前往龍某區的某地玩”捕魚機”,期間擔任“頭牌”並獲得大量打賞籌碼,公安機關當場將其與其他組局者抓獲後,于次日刑事立案,並將犯罪嫌疑人羁押于深圳市某寶看守所內。

李作粼律師介入後,經過多次與犯罪嫌疑人會見溝通案件情況,認真分析案情,抽絲剝繭,認爲犯罪嫌疑人可能不構成開設賭場罪的共犯,立即前往龍某區公安分局提交了《取保候審申請書》。

在與主辦的民警交涉時,李作粼律師不懼壓力,而是據理力爭,從多角度直面堅定本案無罪的理由。在案件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後,李作粼律師利用最後的黃金七天,在第一時間向龍某區檢察院遞交了授權材料,約見了承辦檢察官,提交《不予批准逮捕辯護意見書》,從犯罪嫌疑人不存在主觀故意無營利目的、有合法收入來源,並非以賭博或者開設賭場爲常業、未向賭局提供資金結算等角度論述犯罪嫌疑人無罪的客觀事實。

最終,在李作粼律師的努力下,龍某區檢察院作出決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龍某區公安分局接著作出《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于愚人節當晚釋放了犯罪嫌疑人。

至此該案劃上了圓滿句號。

  開設賭場罪的法律定義

開設賭場罪是指以營利爲目的,開設、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爲。開設賭場的行爲不限于傳統的營業性地爲賭博提供場所,還包括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爲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等其他行爲。

法條鏈接

1、《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准的規定(一)》(公通字[2008]36號)第四十四條,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爲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0〕40號,關于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爲:

(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爲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爲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律師提醒

“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後人;不善禁者,先禁人而後身。”黃賭毒堅決不能碰,要潔身自好。切勿抱有僥幸心理而放縱自己,做一名守法的好公民。

李作粼律師簡介

李作粼律師,執業證號:14403202110325450。畢業于中山大學法律和中國石油大學環境工程專業,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企業培訓師。雖以法律服務爲主業,但多年專注于安全生産管理領域,深谙安全生産原理和安全生産事故案件辯護與代理。能夠爲企業刑事犯罪預防、安全生産、應急管理機關、安全生産事故利害關系人提供高水准、全方位、多層次的刑事辯護、行政爭議、民事賠償等訴訟、非訟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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