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更新,鑒定報告錯誤百出,山東張建甯案二審何去何從?

舒聖祥律師 2024-03-31 11:27:55

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兩高”涉稅司法解釋),明確了涉稅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對有關罪名的理解以及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適用等社會各界呼籲多年的熱點問題。

對于備受關注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爲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不以騙抵稅款爲目的,沒有因抵扣造成稅款被騙損失的,不以本罪論處”。這無疑大大限縮了虛開罪的適用範圍,打擊的對象僅限于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核心功能而進行虛開的行爲,這既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法定原則,有利于防止輕罪重判,也是黨中央、國務院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政策精神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體現。

根據最高檢公布的數據,在所有涉稅犯罪中,虛開罪占比高達80%以上,是民營企業涉稅犯罪最主要的罪名。長期以來,因爲對虛開罪保護法益認識不統一,對虛開內涵理解存在分歧,加之涉罪國家稅款邊界不明等,虛開罪的法律適用一直存在較大爭議。我國刑法規定虛開罪的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爲的打擊力度相當大。一些有爭議的案件,當事人被判刑期往往都很長。只要涉及虛開,很多企業家隨之身陷囹圄,很多企業因此遭受滅頂之災,也背離了黨中央、國務院鼓勵民間投資和改善營商環境的方針政策。

此前已被北京青年報、大河報、華夏時報、上海法治報、紅星新聞、頂端新聞等多家媒體報道的山東山東企業家張建甯及其創辦的昌邑新源熱力公司、龍之源熱力公司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就是一個典型案例。張建甯在他的家鄉濰坊市昌邑市投資建設了上述兩家熱力公司。2019年11月,張建甯等數名公司高管被當地公安機關抓捕。幾經變更偵查罪名,在張建甯等人被羁押3年多後,才于2022年11月,被以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在山東濰坊市中院開庭審理。當時,“企業家被關1300天濰坊中院仍久拖不審”曾引發輿論關注。雖有疫情爲由,但拖延時間如此之久,確實不同尋常。濰坊中院此後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重判張建甯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張建甯及其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將于4月2日9時在山東濰坊安丘市法院刑事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

據媒體報道,在一審判決書中,濰坊中院認爲被告單位新源熱力公司、龍之源熱力公司通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方式虛增經營成本、偷逃稅款,讓他人爲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抵扣862萬余元稅款,少繳了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稅款,破壞了增值稅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秩序,基于主觀故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國家稅收損失,因此判決兩家被告單位以及張建甯等均構成虛開罪。

然而,北京大學、北京師範大學、中國人民大學著名法學教授組成的專家團隊出具的專家論證意見認爲,被告單位新源熱力公司等,雖然實施了讓他人爲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爲,但被告公司已經將發票對應的增值稅款支付給了開票企業,並由開票企業繳納給了國家稅務部門,被告單位不具有騙取國家增值稅款的目的。被告單位即便將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申報抵扣,所抵扣的增值稅款原本就是被告單位基于虛構交易多向國家稅務機關繳納的,此種抵扣行爲不可能使國家增值稅款蒙受損失,完全不具有騙取國家增值稅款的性質和目的。

毋庸諱言,虛開罪的立法目的,在于打擊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騙抵國家稅款的行爲。換說話說,只有行爲人主觀上具有騙抵國家稅款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爲,並且造成國家稅款損失或國家稅款損失的危險,才能認定爲虛開罪的既遂。此次“兩高”涉說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不以騙抵稅款爲目的,沒有因抵扣造成稅款被騙損失的,不構成虛開罪。也即,虛開罪保護的法益僅限國家稅收,而不包括稅收征管秩序等。對虛開罪保護法益不能再隨意擴大解釋,長期以來司法實踐中比比皆是的輕罪重判當休矣。

而要從根源上減少、防範涉稅犯罪,固然要通過嚴厲打擊使犯罪行爲得到及時懲處,促使市場主體不敢以身試法,但在司法實踐中,必須嚴格依法審慎裁判。長遠來看,更多還要立足于“治”,在制度上、監管上下功夫,做到完善制度與強化監管並重,“抓前端、治未病”,使得市場主體不能以身試法,否則將會直接影響到很多企業、很多個人、很多家庭的命運,也造成公檢法資源的巨大耗損。

值得一提的是,山東張建甯案所有涉案發票是否已足額申報納稅,有沒有給國家造成增值稅款損失,或者有沒有可能給國家造成增值稅款損失,其實是不難梳理清楚的。司法機關如果沒有相應專業能力,完全可以聘請專業的審計機構,對此案是否造成國家增值稅款損失進行專業梳理。可怕的是,某些司法機關對于稅收問題判斷能力有限,對增值稅流轉機制理解不深,對涉稅審計機構把關不嚴,卻又傾向于基于過去經驗盲目套用一些相對粗糙的判斷標准,不做專業的研究,只做表面的定性,最後鬧出了該案一審定罪最核心的鑒定報告錯誤百出、違法違規的醜聞。

經張建甯的家屬和辯護律師投訴,山東省財政廳已正式書面答複認定:濰坊中院一審判決張建甯重罪的主要證據——由公安機關委托濰坊立信會計師事務所所做的鑒定報告,存在衆多違法違現,不能作爲合法證據使用。此前,深圳前海惠譽天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副總裁邝敬之曾上網發布《關于敦促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審慎審計銀鴿投資2019年財務報告的公開信》,直指立信會計師事務所與某上市公司控制人沆瀣一氣、同流合汙,合謀掩蓋上市公司存在的巨額違規擔保、巨額虛假貿易融資、操縱二級市場等嚴重違法行爲。用劣迹斑斑的審計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作爲法律判決的依據,不只是對涉案企業和個人的不公,更是對神聖司法的公開亵渎。

山東張建甯案二審公開審理將何去何從,會否成爲“兩高”最新涉稅司法解釋出台後的虛開罪改判第一案,我們不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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