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字還是蓋章?簽合同可別弄錯了

寂靜山林語者 2024-05-10 12:29:29

合同生效的關鍵:簽字還是蓋章?合同“簽字蓋章”生效與 “簽字、蓋章”生效區別大得很?簽合同一定要注意!

簽字、蓋章有區別

日常工作生活中,我們少不了和合同打交道,常見的合同形式有:工程合同、買賣合同、勞動合同、借款合同、保證合同等等。既然是簽訂合同,那就免不了簽字蓋章,有的合同要求簽字,有的要求蓋章,有的則要求簽字加蓋章。

簽字:

名字是公民的代表符號,在合同上簽名表示對合約的認可。簽字符合人們日常習慣,也可以通過筆迹鑒定來確定簽字人,能夠保證簽名人的真實意願。但也會出現代簽、仿冒、故意簽錯字等糾紛,舉證難度大。

蓋章:

印章是一件對內管理、對外交往的信物,如果在某一文件上加蓋公司真實有效的印章,即對公司産生相應的法律效力。蓋章簡單省力,但存在人章分離的情況,很難證明所蓋印章是本人真實意思表示,且容易出現持有多枚印章、他人僞造、私刻公章等情形。與簽字相比,單獨使用蓋章使合同生效的法律風險更大。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合同在當事人均簽字或蓋章時成立。也就是說,在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法律法規沒有其他規定的情況下,不管是簽字,還是蓋章,兩者的效力是一樣的,都能讓合同成立。若合同當事人均具備民事行爲能力且合同內容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則合同一般自成立之時即生效。

“簽字蓋章”與“簽字、蓋章”

合同簽訂時,關于合同生效條款,有的約定“簽字蓋章生效”,有的約定“簽字、蓋章生效”,有的約定“簽字並蓋章”,還有的約定“簽字和蓋章”等等,不同的寫法對合同生效有不同的要求,實際簽署中,往往會因這細微的差異,産生不同的結果。

甲公司因資金周轉需要,向銀行貸款1500萬元,乙公司爲甲公司作保,在相應《保證合同》上加蓋公司公章,合同約定“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生效”。後甲公司因經營不善,未能按時歸還借款,銀行訴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償還全部借款本息,乙公司爲此承擔保證責任。乙公司以《保證合同》沒有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的簽字,不能作爲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爲由,否認合同生效。

法院審理認爲,《保證合同》並未明確必須由乙公司加蓋公章並經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後方可生效,“簽字蓋章”的生效條件下,只要求合同當事人有簽字或者蓋章行爲,乙公司作爲擔保人在《保證合同》上加蓋公章後該合同即已生效。

簽字蓋章≠簽字+蓋章

約定“簽字蓋章”的生效條件,通常理解爲“簽字或者蓋章”,滿足其一即可。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上一方當事人加蓋了真實公章,但無負責人簽字;而另一方僅有負責人簽字,卻無公司公章。這樣的情況,只要雙方並不否認合同的真實性,且認可的,也可以認爲合同有效。

但需注意的是,“簽字蓋章”只能表明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並不直接産生合同生效的法律後果,合同是否有效還需結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綜合判斷。

簽字、蓋章=簽字+蓋章

“簽字並蓋章”“簽字和蓋章”意思一樣,二者均需滿足時合同才能生效。令人混淆的是“簽字、蓋章時合同生效”,其中的“、”表示句子內部並列詞語之間的停頓,換言之,簽字與蓋章是並列關系,約定“簽字、蓋章”的生效條件,通常理解爲“簽字且蓋章”,必須同時具備合同才能成立、生效。

司法實踐中,法院還會結合雙方簽訂的合同內容來進行判斷,如果專門設定了雙方加蓋公章與負責人簽字欄目,如果甲方既簽署了負責人姓名,也加蓋了公司公章,而乙方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名未加蓋公司公章,不具備雙方約定的生效條件,一般認爲合同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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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裏看似一字之差、一個標點的不同,可能産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後果。對于雙方當事人而言,簽署合同前,應該仔細審查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否齊全,重點審查合同條款是否完善;合同文字是否規範、准確;合同約定的交易內容及交易程序涉及的合同名稱、約定條款等方面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針對簽章的約定,建議使用“簽名或蓋章後生效”的表述,確實需要簽字並且蓋章的,則明確表示“合同需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名並且加蓋公章後方可成立生效”,避免約定“簽章”“簽字、蓋章”等模糊或爭議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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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人名爲化名,引用事件信息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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