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強制執行也有時間限制!如何避免權利過期?

寂靜山林語者 2024-05-08 22:09:08

原告拿著生效法律文書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申請人卻表示申請執行時效已過,請求法院駁回申請人的執行申請。申請執行也會“過期”嗎?執行時效何時起算?權利人應如何避免權利過期?

申請執行也會“過期”?

原告小美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將被告大壯、第三人大強訴至法院,後經法院調解達成一致,法院出具調解書,確認小美和大壯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大壯退還小美購房款及利息220萬元,分期支付,最後一期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後大壯未履行還款義務,2020年11月16日,小美向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過程中,大壯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認爲小美提出的執行申請已經超過了二年的執行時效期間,請求法院不予執行小美申請的執行案件。

法院經審查認爲,本案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爲2016年12月31日,小美向法院申請執行的時間爲2020年11月16日,已經超出了申請執行時效期間。

小美爲證明本案存在申請執行時效中斷的情形,向法院提交了第三人大強出具的還款計劃以及其與大強的微信截圖等證據,但大壯不認可上述證據的證明目的,表示小美從未向其本人主張過債權,大強亦從未向其轉達過小美要求其履行還款義務的意思表示。

綜上,本案執行依據確立的債權人爲小美,債務人爲大壯。小美向第三人大強主張債權、大強同意代大壯還款的情形,均不屬于申請執行時效中止、中斷的事由。故大壯提出的異議,于法有據,應予支持,裁定不予執行小美申請的執行案件。

申請執行時效

很多人都知道訴訟時效,卻不清楚申請強制執行也有時間限制。執行時效指債權人依據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期間,法律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爲二年。

申請執行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另外,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爲2016年12月31日,小美在將近四年後才向法院申請執行,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且小美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該案存在申請執行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故法院最終裁定對其申請執行案件不予執行。

申請執行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

【執行時效的中止】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申請執行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繼續計算。這裏的“其他障礙”一般包括下列情形:

1.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喪失代理權;

2.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産管理人;

3.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4.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執行時效的中斷】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申請執行時效因申請執行、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申請執行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溫馨提醒: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權利人在取得生效法律文書後,一定要及時向義務人主張權利,如果對方拒絕履行的,應當及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發生執行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注意保留好相關證據,避免因執行時效過期帶來的不利後果。

另外,法院不主動對申請執行時效問題進行釋明,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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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人名爲化名,引用案件信息來自北京海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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寂靜山林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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