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一幼兒園四名孩子被投毒,犯罪嫌疑人判刑後,又被無罪釋放

小刀說史 2024-04-23 06:27:14

這是一起雲南省至今未破的投毒案。准確來講,案子破了,人也判了,但十多年後,因證據不足又給放了。

2002年正月初六,雲南省巧家縣。這天一早,時年17歲的錢仁鳳辭別雙親,趕往縣城打工。由于文化程度不高,錢任鳳便在一戶人家做保姆。後來,她又辭職去了一個私人托兒所做保育員。

2002年的2月22日,托兒所裏有四個孩子突然出現了中毒的症狀,經搶救,其中有三個孩子轉危爲安,但有一個兩歲的女孩不幸身亡。

據身亡女孩的父母反映,當天一早,忙于生意的他們將女兒送到了托兒所。殊不知,下午四點多鍾,托兒所的人忽然把女兒送了回來,此時的孩子嘴唇發紫,瞳孔放大,已經不省人事。

隨後他們立馬報了警,屍檢的結果顯示孩子是中毒身亡。警方立即對這所托兒所的相關人員展開了調查。據托兒所園長朱梅的母親反映,出事那天,他和朱梅給孩子們做好午飯就外出了,只剩下錢仁鳳一個人照看孩子。 下午快四點多,等他們回到托兒所時,發現有幾個孩子情況不太正常。

四個孩子中毒且一人身亡,此事立即驚動了昭通市公安局。隨後他們立即和巧家縣公安局成立專案組,對此事展開調查。

在對現場勘察後,他們在托兒所廚房的豬肉、面條、大米,還有教室櫃子上的奶粉、注射劑等23處物品中發現了毒鼠強成分。據此,警方認爲這是一起人爲的蓄意投毒案。

當天晚上七點,錢仁鳳被警方帶走調查,原因是事發時現場只有她一個成年人,因此她具有很大的作案嫌疑。剛開始,錢仁鳳並不承認自己投毒,直到第三天時,她才承認是自己所爲。而投毒原因則是因爲朱梅經常吼他,給她吃剩飯。出于報複心理,她將滅鼠藥混合到了飯中,目的是想讓這些孩子得病,好讓朱梅處賠償,不曾想卻死了人,有了成堂證供。所以在2002年年底,昭通市人民法院二審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錢仁鳳無期徒刑,隨後,錢任鳳被送往昆明的一家女子監獄服刑。

可入獄後的錢仁鳳卻與認罪時完全相反。在獄中,她堅稱自己有冤,請求重審,但均被駁回,但錢任鳳並沒放棄,終于在入獄後的第八年此時迎來了轉機。

2010年4月的一天,雲南省某律師事務所與錢仁鳳服刑的監獄展開合作,免費爲服刑人員提供法律咨詢。很快,錢仁鳳的求助就引起了他們注意。

一個已經服刑八年的人還在喊冤,這讓律師感到蹊跷無比。果不其然,在對錢仁鳳一案仔細研究後,他們發現了異常。

據錢人鳳交代,案發當天,她是將鼠藥放在午飯裏給孩子們吃。警方調查結果也顯示,廚房裏面所有物品都有毒,但奇怪的是,托班當初有14個孩子,但只有這四個孩子中毒,另外,警方查明,錢仁鳳投毒的目的是爲了報複托兒所的老板朱梅,但是對于這一作案動機,朱梅卻表示自己跟錢仁鳳關系很好,不存在讓錢仁鳳吃剩飯剩菜這樣的事情。不僅如此,春節過後,她還給錢仁鳳漲了工資,所以她認爲自己如此對待錢仁鳳,錢仁鳳絕不可能報複的。

此外,錢仁鳳交代,當天她是用菜刀將滅鼠藥切開,先倒在廚房的食品上,後到教室用一支注射劑將滅鼠藥注射到了奶粉中。投毒結束後,滅鼠藥的瓶子給她抛到了院子裏。案發後,警方的確在現場提取到了一把菜刀、一支注射劑,還有一個白色的塑料瓶,但按照正常的程序,警方應將現場提取到的物證進行痕迹鑒定,然而他們並沒有。

而在更進一步的調查後,律師發現,本案當年的調查還存在一個大的疏漏。這個老鼠藥和這個注射器,至少要做一個的指紋鑒定,但兩個東西都沒有條件做指紋鑒定,律師在對朱梅之前做的筆錄進行查看時,發現,當時朱梅當初的懷疑對象並不是錢仁鳳,而是兩個男人。

朱梅提到當年縣城裏有羅某和謝某兩個男人追求她,但都被她拒絕。不知道是不是懷恨在心,在投毒案發生前一年,這二人竟然聯合起來偷走了她家六千多元錢。後來東窗事發,兩名男子被警方抓獲,隨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002年1月24日,兩人被同時釋放。而就在此後不到一個月,投毒案就發生了,戀愛被拒,聯手偷竊被抓,案發前剛剛被釋放。所以朱梅懷疑那兩名男子不是沒有道理,但是律師在對卷宗查看後,並沒有看到警方對這兩名男子做任何筆錄。

帶著這些問題,2011年8月,錢仁鳳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審申請,但很快又被駁回。法院經過調查後認爲,原判決沒有問題。錢仁鳳並沒有因此放棄,她向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2013年的五月,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對此案展開複查。通過查看案卷,雲南省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首先對這起投毒案的性質提出了懷疑。

首先,警方當初認定這是一起毒鼠強中毒案件,可檢察官通過查看幾名中毒者的病例後發現,他們的病症和毒鼠強中毒的特征並不吻合。

在案卷中,警方得出這一結論,依據的是毒物檢驗報告,然而在檢察官看來,這份報告存在問題。根據規定,檢驗機關在做毒物鑒定時,應當將鑒定時的具體數據附在內卷中,已備查驗,可檢察官卻沒有在案卷裏找到當初的數據,當時的檢驗人員也表示記不清了。

這樣一來,警方出具的這份毒物鑒定是否准確都成了疑問。如此一來,又到底是不是死于毒鼠強都是個謎,此外,在對卷宗進行查看時,檢察官發現錢仁鳳的筆錄中有些簽名不像是她的筆迹。

經過筆迹鑒定,結果證實,有三份訊問筆錄和兩份辨認筆錄都不是錢仁鳳簽的名。由此,雲南省人民檢察院以前仁鳳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爲由,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審建議。

2015年5月,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前仁鳳案。通過再審開庭,法院認爲,錢仁鳳對菜刀和注射器兩個物證指認筆錄均由警務人員代替簽名,在毒物來源、投毒事件範圍、方法等方面都存在著諸多疑點。

上述證據在法律上存在瑕疵,不能成爲定罪量刑的證據。原判決認定錢仁鳳有罪的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據此,2015年12月21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判決,宣判錢人鳳無罪釋放。

不過,檢察官認爲,法院再審認定錢仁鳳無罪,並不表示她真的與此案無關,從作案者的心理狀態和行爲表現來看,當初警方懷疑錢仁鳳並不是完全沒有道理,她身上仍有許多疑點無法排除。另外,對于錢仁鳳的有罪供述,雖然她自己辯解是被施加了大忌,恢複術後亂說簽名是別人代簽,但他們仔細閱讀後發現,筆錄中還是有很強的對話邏輯,並不像是杜撰出來。而對于朱梅筆錄中懷疑的兩個人,檢察官也做了調查,但並沒有發現二人與此案有關的相關證據。

此外,檢察官還說,之所以改判錢仁鳳無罪,不是說她絕對無辜,而是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做出的公正裁決。至此,案件至今仍是一起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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