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後被送去訓誡的“專門學校”是個怎樣的組織?和少管所有何區別?

燕趙節度使 2024-03-24 11:13:04

“專門學校”原稱工讀學校。“工讀”二字意爲半天勞動,半天學習政治理論和文化課。

工讀學校自成立之時,就被社會上很多人誤認爲是少管所。爲了消除社會的誤解、解除家長的後顧之憂和保護未成年人隱私,2012年修正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將“工讀學校”改爲“專門學校”,2020年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沿用了專門學校的名稱。

少管所是指未成年犯管教所,也就是未成年犯監獄,是中國監獄的一種類型。它是指對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犯執行刑罰的機構和場所。

“專門學校”和少管所是完全不一樣的機構。

從職能方面來說,“專門學校”主要是針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機構,旨在幫助問題少年改正行爲,重新融入社會;而少管所則是一種監管機構,主要針對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少年犯,進行教育、挽救和改造。

從面向的人群來說,“專門學校”接收的是涉嫌犯罪或已有不良行爲的未成年人,如厭學辍學、叛逆少年等;而少管所則專門關押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少年犯。

就教育方式來說,“專門學校”以教育爲主,通過心理疏導、行爲矯正等方式幫助學生改正錯誤;而少管所則采取更嚴格的管教措施,包括勞動改造,旨在對少年犯進行思想改造和身心教育。

保護未成年人,一邊要加強對校園霸淩的治理,讓更多未成年人不受傷害和威脅。對涉嫌犯罪或有不良行爲的未成年人進行專業的教育引導,使其走上正確的道理;一邊也要對因年齡原因不夠刑事處罰的“罪錯少年”加大矯治。

不過,當前我國“專門學校”不僅數量少,還存在一定程度的制度缺失。根據2023年底教育部統計數據,截至2022年,全國共有119所專門學校,在校生數爲8109人。其中,還只有部分學校滿足“專門場所+閉環管理”條件,有資質招收涉罪未成年人。

現實中,由于專門學校的規劃不足及缺乏相應的司法對接機制,一些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際上並未得到有效矯治。

今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劉永志建議,由教育部門牽頭,細化相應規範,成立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細化專門學校包括專門場所的建設標准、師資配備、經費保障、教育教學等規定,確保專門學校建設有章可循,推進課程體系建設,提高專門學校教育質量。

希望未來“專門學校”可以完善制度,可以得到司法以外的更多政府部門、社會機構的支持和配合。

專門學校是指對有嚴重不良行爲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教育的學校。所以,還是以教育爲主。

專門學校原稱工讀學校。2020年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沿用了這一名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爲、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實施主體還是教育行政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至少確定一所專門學校按照分校區、分班級等方式設置專門場所,對前款規定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部分未成年人涉嫌強奸、殺人等犯罪,因未達刑事責任年齡而無法采取刑事措施,只能通過家庭、學校和社區對其進行教育矯治。(這種方式的效果很難評估,教育矯治效果其實要打個問號)。

根據最高檢第九檢察廳調研數據統計,截至2022年5月,全國共有專門學校110余所,在建或進入選址階段的專門學校有11所。數量少,會導致有的有不良行爲的未成年人沒有到專門學校去。當然,專門學校建立也有門檻——“專門場所+閉環管理”,師資配備、教材配備。

在專門學校還是會接受一般的教育的,封閉式的,會有針對不良行爲的教育引導。還會根據情況設置一定的觀察期。我國目前還沒有全國統一的、全面的專門學校建設制度,各地已有的也是在自行探索。這是制度層面需要補足的。

至于少管所,管理模式反而相對成熟,其實就是未成年犯監獄。模式是很成熟的,勞動改造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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