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關于建築工程有關問題留言答複

億誠建設項目管理 2024-05-08 10:23:21

【導讀】本期主要介紹住建部對建設工程中有關驗收、招投標資質、工程總承包、消防審查、造價咨詢、注冊建造師執業年齡等問題的答複。

【1】關于工程質量驗收以什麽證明材料爲依據問題

留言:2022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21條要求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爲工程質量驗收資料。同年發布實施的《建築與市政工程施工質量控制通用規範GB 55032-2022》其中第3.4.1條規定:建設單位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工程質量檢測,檢測項目和數量應符合抽樣檢驗要求。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爲工程質量驗收依據。提出如下問題:

(1)3月1日前中標工程項目,是否執行此57號令;

(2)施工單位自檢資料,是否無需納入工程質量驗收依據,僅建設單位委托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質量檢測報告作爲依據。

回複:(1)《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在2023年3月1日之前工程項目已中標或者已簽訂施工合同的,有關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可以按原建設部公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執行。

(2)《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GB 50300-2013)第3.0.6條規定,工程質量驗收均應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因此,施工單位自檢資料用于工程質量驗收前施工單位的自檢環節;在工程質量驗收環節,需要第三方檢測報告作爲驗收依據的,須由建設單位委托滿足相應要求的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

【2】關于園林綠化項目技術人員資格條件設置問題

留言:根據《園林綠化建設工程管理規定》第三條,園林綠化工程應配備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請問園林綠化項目招標,可以不可以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作爲招標資格條件?

回複:招標資格條件由招標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標准規範,根據項目規模及特性,在招標文件中提出要求。

【3】關于增設充電樁是否辦理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手續問題

留言:隨著新能源汽車的普及,市場上電動汽車越來越多,許多單位比如商場市場、賓館飯店、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爲適應現實需要,在既有建築內的地上、地下部分開始增設電動汽車充電樁,在既有建築增設(改建)充電樁除滿足《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准》相關消防技術標准外,是否需要辦理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續收,特別是零星單獨改建的充電樁是否需要申報消防手續?

回複:增設(改建)充電樁,特別是零星單獨改建充電樁,具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所列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申請要件的,應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手續。

【4】關于政府投資項目在什麽階段進行工程總承包的問題

留言: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幹意見》(建市[2016]93號):“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實行全過程的承包,並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承包方式。工程總承包一般采用設計一采購一施工總承包或者設計一施工總承包模式。”那麽全過程承包就是對該項目從規劃到竣工所有階段的工程進行承包?

回複:根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2019〕12號)規定,工程總承包是指承包單位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設計、采購、施工或者設計、施工等階段實行總承包。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後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5】關于施工總承包中未包含裝修部分,又無單獨立項,招標人單獨發包是否違規問題。

留言:《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GB50300-2013)中的建築裝飾裝修分部工程,如果招標人在建築施工總承包招標中沒有包含,且又無單獨審批立項,如果招標人單獨對其進行招標發包,根據《關于印發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爲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2019〕1號)規定,招標人是否屬于將單位工程肢解發包的違法發包行爲?

回複:依據《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爲認定查處管理辦法》(建市規〔2019〕1號)第六條第五款認定,咨詢人反映情形屬于違法發包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四條的有關規定。

【6】關于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範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是否要進行招投標的問題。

留言:對于《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市規〔2019〕12號)第二十一條:“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采用直接發包的方式進行分包。但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範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分包時,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請問如果總承包合同的各項具體金額都是確定的,但是總承包單位對外分包時,分包合同是暫估價形式,是否屬于“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範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分包”的情況?是否應當進行招投標?

回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範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範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准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暫估價是指總承包招標時不能確定價格而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暫時估定的工程、貨物、服務的金額。”

【7】一級建造師電子注冊證書持證人未手寫簽名投標有效問題

留言:某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擬派項目經理需具有一級建造師證書”時,投標人在電子投標文件中提供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政務服務平台”下載的《一級建造師電子注冊證書》以及相關社保證明文件,但持證人未在證書上手寫簽名,評標委員會是否應該判定該項目經理一級建造師資格無效?

回複: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一級建造師電子注冊證書的通知》(建辦市〔2021〕40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一級建造師打印電子證書後,應在個人簽名處手寫本人簽名,未手寫簽名或與簽名圖像筆記不一致的,該電子證書無效”。

【8】關于工程質量缺陷、工程質量事故、工程安全事的鑒定問題。

留言:建質字〔2010〕111號文件《關于做好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條指出“工程質量事故”系指某種“質量缺陷”,請問“質量缺陷”的定義是什麽,是不是不符合國家行業強制標准的,就屬于“質量缺陷”?再就是,工程質量事故與工程安全事故的定義有什麽區別嗎?

回複:(1)根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建設部令第80號)第三條規定,質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以及合同約定。因此,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屬于質量缺陷。

(2)根據《關于做好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通知》(建質〔2010〕111)規定,工程質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工程質量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准,使工程産生結構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質量缺陷,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 <房屋市政工程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查處工作規程> 的通知》(建質〔2013〕4號)第二條規定,房屋市政工程生産安全事故是指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産安全事故。

因此,工程質量事故與房屋市政工程生産安全事故在事故發生原因、發生階段等方面有所區別。

【9】關于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設置問題

留言:項目投資額在8000萬左右,但面積未達到8萬平米,建築高度在30米以下,項目屬于校安工程(教學樓,辦公樓,實驗樓及配套設施等等)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建市[2015]154號)規定,如何合理設置資質條件。法律依據有哪些?

回複:根據《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建市[2014]159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5]154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簡化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部分指標的通知》(建市[2016]226號)等規定,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可承擔高度50米以下、建築面積8萬平米以下的建築工程施工。建築施工總承包三級、二級、一級都可承攬該項咨詢工程內容。

【10】關于全過程咨詢服務、全過程工程咨詢、全過程項目管理定義問題。

留言:全過程咨詢服務、全過程工程咨詢、全過程項目管理是不是一回事?如果不一樣,區別在哪?

回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明確要培育全過程工程咨詢。鼓勵投資咨詢、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等企業采取聯合經營、並購重組等方式發展全過程工程咨詢,培育一批具有國際水平的全過程工程咨詢企業。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推進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規〔2019〕515號)要求,在項目決策和建設實施兩個階段,重點培育發展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和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除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和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外,咨詢單位可根據市場需求,從投資決策、工程建設、運營等項目全生命周期角度,開展跨階段咨詢服務組合或同一階段內不同類型咨詢服務組合。鼓勵和支持咨詢單位創新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模式,爲投資者或建設單位提供多樣化的服務。

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建市〔2004〕200號),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指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企業,受工程項目業主方委托,對工程建設全過程或分階段進行專業化管理和服務活動。

【11】關于借調第三方安全機構人員作爲現場安全管理人員的問題

留言:目前很多工程建設各參建單位(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自身安全管理力量不足,因項目緊急,短期內自身招聘不到合適的安全管理人員,那麽會通過第三方安全機構借調人員或者購買服務的方式解決現場安全人員緊缺的問題,請問這樣的做法是否合規?

回複:根據《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生産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7號)第六條規定,申請參加安全生産考核的“安管人員”,應當具備相應文化程度、專業技術職稱和一定安全生産工作經曆,與企業確立勞動關系,並經企業年度安全生産教育培訓合格。其中,“安管人員”應當受聘于承建該工程的施工單位。

【12】關于造價咨詢單位技術負責人職稱要求問題

留言:想咨詢一下,造價企業資質取消後,對企業技術負責人還有沒有要求必須爲高級職稱的要求?謝謝!

回複:依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取消後,按照其營業執照經營範圍開展業務即可。關于企業技術負責人已無具體專業技術職稱要求,但應滿足招標文件、造價咨詢服務合同約定。

【13】關于注冊建造師執業年滿65周歲是否可以繼續擔任問題

留言:住建部規定,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建造師執業年限可以到65歲。考慮到建設項目建設難度、建設周期、質量和安全責任落實和風險承擔等因素,請問:可否在招標時,限制離退休返聘人員擔任施工或工程總承包或工程監理等服務項目的項目經理、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等重要、關鍵崗位人員?懇請答複。

回複:根據《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十款、第十六條第六款規定,注冊建造師可執業至年滿65周歲,超過六十五周歲的注冊建造師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在建工程擔任項目負責人的注冊建造師,應在執業資格失效前,提前辦理變更項目經理程序。業主單位在招標行爲中,可自行根據工程需要,提出相應擔任項目負責人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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