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建設工程價款已有結算書,發包方與承包方均同意進行司法鑒定,法院是否啓動司法鑒定程序

毛毛實習記 2024-05-09 21:13:00

【摘要】在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若當事人在訴訟前已經達成了工程價款結算協議,通常視爲雙方已認可工程價款結算方式及結算金額,之後當事人一方又申請工程造價鑒定試圖否定之前的協議,顯然是一種不誠信訴訟行爲。而且,在當事人已經就結算工程價款達成協議的情形下,按照雙方協議約定處理,既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也節約了司法資源,對爭議解決顯然更加有力。但本案中,鑒定程序的啓動是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故進行司法鑒定並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且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並無不當。

【關鍵詞】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工程造價鑒定 雙方同意

【案號】(2020)最高法民再360號雲南某建築公司、某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基本案情】2010年7月14日,雲南某公司經正規招投標程序,中標某房地産公司工程。2010年7月21日,雲南某公司與某房地産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在合同中對工程概況、承包範圍、工期、質量標准、組成合同的文件等主要內容作出約定。合同實行核定的預算價款包幹合同,最終合同價款爲核定的預算價款+設計變更+工程簽證作爲最終結算。2010年7月21日,雙方又簽訂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爲某號公館,工程內容:依據簽訂發包方簽字確認的,按照某建築設計有限公司設計的某號公館工程施工圖紙載明的基礎、土建、給排水系統、電氣系統等部分施工內容。約定合同暫估工程價款,並約定最終合同價款爲核定的預算價款+設計變更+工程簽證,再下浮6%作爲最終結算。雲南某公司于2012年5月7日按期完成合同施工內容並通過竣工驗收合格,雙方對兩份合同的工程價款進行結算。雙方均認可某房産公司已付工程款5000余萬元。後雙方因工程款結算事宜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

庭審過程中,一審法院依雙方的申請,委托某司法鑒定所對雙方于2010年7月21日簽訂的兩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某號公館最終完成建築總面積依法予以實測後,按照合同結算方式出具最終結算總價款。一審審理後依據鑒定報告出具的結算價款進行結算,雙方均不服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向二審法院上訴。

二審期間,雲南某公司認爲應當按照雙方決算價款進行結算,並非按照鑒定報告;某房地産公司認爲應當按照鑒定報告結算。二審法院審理認爲:首先,一審訴訟中,雲南某公司申請對其已完成的工程造價進行鑒定,說明雲南某公司對工程造價要求通過鑒定確定,並非以雙方結算爲准。其次,雲南某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在確定中標人前,雲南某公司、某房地産公司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再次,雲南某公司主張雙方實際履行的合同是“暫估工程價款爲4200萬元”的合同,但該合同與備案合同實質內容不一致,依法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爲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故鑒定部門以備案的中標合同,最終按雲南某公司實際完成的面積進行實測作出的鑒定意見,符合本案的實際情況,也未違反法律規定,二審法院予以采信,應作爲本案工程結算價款。

二審判決後,雲南某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院提起再審。

【最高院裁判觀點】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訴訟前已經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議,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但本案中的鑒定程序的啓動經過了雙方當事人的同意,故原審法院未采信結算書而啓動鑒定程序並無不當。

【法律分析】本案經曆一審、二審、再審程序,均未能改變判決認定結果,即所有程序均認定,雖建設工程價款已有結算書,但若發包方與承包方均同意進行司法鑒定,則法院可以啓動司法鑒定程序,並不違反法律規定。若建設工程價款已結算書,但一方同意一方不同意,則要依據法律規定,充分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綜合進行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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