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太祖趙匡胤,文化知識水平不高,卻治國有方,這是爲什麽?

天下戰史事 2024-05-13 06:32:12

曆史以來,很多好皇帝普遍都是文化水平極高,才有能力配上此位置。

然而,宋太祖趙匡胤,僅僅是個武將出身的人爲什麽能登上此位置?並且還提倡文化治國?

«——·趙匡胤的治國方法·——»

在儒家正統論占統治地位的情況下,趙匡胤通過兵變登上皇帝寶座是名不正言不順的。特別是趙氏身爲點檢,卻未建寸功,他的祖輩“姓字且不聞于人間”,“未嘗有一矢之勳”。

可見,他是一個堪屬平庸且又無根基的將領,指揮請將如使手臂是很難的,“太祖即位方鎮多偃蹇,所謂十兄者弟是也。”即使是當年的把兄弟,也不是怎麽順從的。

面臨此境,趙匡胤認爲,只有依靠法治,才能使諸將言聽計從,建立穩定的統治秩序。

早在陳橋兵變時,他就要求諸將“能從吾令”,此後他又重申,“聯今撫養士卒,固不吝爵賞,若犯吾法,惟有劍耳”。可見,依法治國,是趙匡胤的既定主張。

其次,趙匡胤親身經曆了五代兵燹連年、動辄亂殺的動亂時期,他耳聞目睹了“五代諸侯跋扈,有枉法殺人者,朝廷置而不問”、“民受其禍”的慘狀。

這是方鎮目中無法紀造成的。不僅給人民帶來無限痛苦,而且也是五代統治者走上“國隨以亡”道路的重要原因。如周世宗堪稱五代的賢君明主,“身殁半歲,國隨以亡”的原因,就是“失于好殺。”

趙匡胤爲避免重蹈覆轍,不得不著意于立法和執法,嚴禁濫殺,以達鞏固趙宋國祚的目的。

再次,“五代十四帝,止五十三年”,面臨“一人得之,一人從而伺之”這種如同兒戲的廢立之風,趙匡胤若措置失當,隨時都有可能成爲藩將的刀下鬼。所以,他除采取杯酒釋兵權等措施加強中央集權外,只能把主要精力用于法制建設,以達“塞禍亂之源”的目的。

最後,五代時期,往往“民盜一錢音死”,官吏“專殺不請”,法體之濫,方鎮之無法,可見一斑。

因此,宋太祖制定並公布法律、法令,使量刑、定刑有依據,杜絕害民的弊政。要求“士初試官,皆習律令”,使言吏知法、守法、執法,從而達到鞏固統治的目的。

總之,趙匡胤重視法治的根本原因汽作于:他企圖借用法律這一護身符,來保護和鞏固自己非法篡奪的帝王寶座和江山社稷,改變五代的遺風,才不至于重演故伎。

«——·提倡文化治國·——»

鑒于上述原因,趙匡胤于建隆二年二月“定竊盜律”,僅僅相隔二個月,又“班私鏈貨易鹽及貨造酒麹律。”建隆三年二月,“更定竊盜律。”十二月,“班捕盜令”,並定“大辟詳覆法”、“折杖法”;建隆四年窦儀上《重定刑統》三卷,“削平諸國州縣皆頒之”;乾德四年三月,“班新定律”。

一個開國皇帝在短短幾年中,制定、頒布如此之多的法律、法令,這在中國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所定律令,其內容涉及面頗爲廣泛,包括政治、經濟、軍事、竊盜、受賄、枉法諸方面,頒布這些法律,旨在使官民知法守法;更爲重要的是使官吏在執法過程中有法可依,杜絕五代無法可依、有法不依的濫殺、枉殺遺風。

爲了實施頒布的法律、法令,趙匡胤又作出種種規定,保證法律、法令的施行。

這一條主要是加強對執法、特別是審理案件法律程序的管理,使其健全和完善,避免執法中的差錯。

爲此,建隆二年八月下诏:“諸火辟送所屬州軍決判”,同年又規定“令諸州決大辟論,錄案聞奏,委刑部覆視之”,這就使“刑部之職幾廢”的局面得以改變,杜絕了牙校專殺的弊病。

五代諸侯臣下往往專殺爲或,“主家得自殺其奴仆”。針對這種情況,規定“臣下不得專殺”。

且于建隆三年又下诏:“郡國斷大辟,錄案朱書格律斷詞、收禁月日、官典姓名以聞,取旨行之。自後生殺之權出亍上矣。”輕典“自肆自若”。這就將生殺大權收歸中央,削方鎮權于無形。

爲了避免刑部、大理寺用法失誤,趙匡混“別置審刑院谳之”,收複審、再審之效。趙匡胤甚至親自審理京師罪囚,“天子歲自錄京師系囚。”可見,案件的審理、特別是死罪的決斷是相當嚴格的。

上述措施,倘若仔細推敲,不難發現,這些做法主要是針對官吏的。因爲五代草營人命主要是官吏亂殺所造成的,不法官吏視人命如草芥,現在就不那麽容易了。

執法者違法必受罰。雖將生殺大權收歸中央,但是由于五代遺風的存在,仍會出現冤案、錯案乃至辦案不公的情況。

對此,宋太祖采取的辦法是追究主辦官吏的法律責任並嚴加制裁。“吏一坐深,或終身不進。”“諸道州、府依法斷獄,毋得避事妄奏取裁,違者量罪停罰。”這就是說,官吏若不依法辦案,都得承擔法律責任,受到制裁。

金州馬從玘及其妻、次子共殺無賴子馬漢惠,防禦使仇超、判官左扶悉誅從玘及妻、次子,宋太祖大怒,“超等故入死罪,令有司劾之,並除名,杖流海島。”

“有尼法遷者,私用本師財物,准法不死”,河南判官盧文翼、法曹參軍桑植將尼“置于極典”,盧被除名,桑被削官;右拾遺梁周翰“坐通判眉州日決人至死”,亦被削官。可見,這些官吏辦案違法,都受到了懲罰。

司法人員違法嚴重者,被殺身的也不乏其例。“監察禦史楊士達坐鞠獄濫殺棄市;”“太子中舍王沼棄市,坐權知西縣受贓枉殺人也。”“供奉官武仁誨前爲嘉州監押,枉殺人,坐棄市。”至于檢田不實、舉官不當、庇護罪犯等也都是違法的,都得受法律制裁。

官吏違法不受罰,是導致五代有決不依、枉殺、濫殺的重要原因。這不僅致使社會混亂,也爲陰謀怎一材熱供了機會,熱落胤是過來之人,是深知其中奧妙的。所以,他在制定法律的同時,則更嚴格監督官吏的執法,懲治執法官吏中違法者,是趙氏法治的重要一條。

禁亂捕,禁拷訊。濫刑、亂殺源于亂捕。對此,趙國胤明文規定:“諸州凡逮捕罪人,必以白長吏,所由司不得直牒追攝。”這就是說,不是任何司法人員都可直接捕系人犯,要有長吏的許可,方有捕系人犯之權。

當然,按法捕人並不等于消除了冤假錯案,若是五代任其牙校鍛煉成獄的壞風氣不改變,錯案是不可能絕迹的。

因此,趙又規定:“諸州巡檢捕盜使臣,凡獲寇盜,不得先行拷訊,即送所屬州府。”“搜掠囚者,議爲私罪。”逼打成招是封建社會辦案常有的事,冤假錯案亦肇源于此。

趙匡胤的這一措施,不僅減少了司法人員的違法行爲,也在一定程度上消弭了不少冤假錯案。

獎勵告發,誣告反坐。這是執法中相輔相成、互爲表裏的一條。要收法治之效,非此不行。

罪犯一般總是要掩蓋其罪行,更少有自投羅網者,特別是那些身處官位手中有權的罪犯,更易蔭蔽其不法行徑,逮捕歸案則更難。

所以,宋太祖鼓勵告發,明言“得實者賞之有差”,甚至下诏:“募告者賞錢十萬”,後又加碼到“募告者賞錢三十萬”。對官吏違法、行賄獲官、貪贓、隱沒賦稅、隨意捕人,無不列爲告發內容。

櫟土雜軍糧,被張儀告發“磔于市”,儀得到“錦袍銀帶”的賞賜;殿中侍禦史張穆因贓罪棄市,是其部曲鴻遇告發“按得實,故置于法”的,宋太祖賜“遇錦袍、銀帶、絹三百匹。”

趙匡胤獎勵告發官吏不法行爲,但並沒有盲目偏信告發,而是要嚴加核實的,若爲夾私誣告,則反坐之。

如有人告廣陵尉謝圖殺其父,查證核實之結果是“乃富民畜私憾誣告”,即“反坐之”;泾州馬步軍、教,練李玉告彰義節度使白重贊謀逆,查證爲誣告,玉被“棄市”。

鼓勵告發和誣告反坐有機地統一起來,這是趙氏收法治之效、安定社會的又一重要措施。

«——·給後人的啓示·——»

以文代武,武人儒生化,主要是爲了貫徹執行頒布的法律、法令。呂中的一段話很能說明這個問題:“天下之所以四分五裂者,方鎮之專地也;幹戈之所以交爭互戰者,方鎮之專兵也;民之所以苦于賦繁役重者,方鎮之專利也;民之所以苦于刑苛法峻者,方鎮之專殺也;朝廷命令不得行于天下者,方鎮之繼襲也。”

以法治國仍沿用獨霸一方、有法不依的武人是不行的,也改變不了五代分裂、混亂的局面。

趙匡胤深知只有以文代武,才能改變“朝廷命令不得行于天下”的局面。因此,他決定:“先收兵權,然後以文臣知州,以朝官知縣,以京朝官監財富。”“诏州府並置司寇參軍,以新及第九經、五經選人資序相當者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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